濰坊指南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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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山東省應急廳公示了第一批危險化學品異地重點執法檢查處罰信息,涉及21家企業及1名自然人。這些企業和個人為何被罰?企業如何做到守法生產?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NO.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濟陽區應急局對濟南鼎創雙濟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及苯乙烯和丙烯酸的設備設施未設置必要的安全聯鎖及緊急排放系統。濟陽區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濟陽區應急局對濟南弘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后,未及時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氯乙酰氯生產工藝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氯),未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濟陽區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3
5月21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平陰縣應急局對北杉化學(濟南)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平陰縣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4
5月21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沂源縣應急局對淄博匯佳橡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3萬噸/年橡膠填充油裝置二層北側循環氫管道法蘭缺少靜電跨接線、氫氣管線大部分法蘭未跨接;新氫緩沖罐只有一處接地;新氫壓縮機西側一處防爆操作柱、防爆接線箱外殼未接地;TV-8104閥組壓力表損壞。沂源縣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5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桓臺縣應急局對淄博匯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原材料干燥攪拌電機機殼未接地;氫氟酸東罐區北側硫酸電機外殼未接地;硫酸罐(V302)、尾氣處理放空管無防雷接地設施?;概_縣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6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臨淄區應急局對山東藍帆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醇崗(加氫工藝)崗位班長李國華、副班長張慶杰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而上崗作業。臨淄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7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臨淄區應急局對淄博春旺達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要求。臨淄區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高青縣應急局對山東匯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作業場所(地磅室、巡檢室)設置相關安全設施。高青縣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9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濱海區應急局對山東海利爾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編號FSH-AGKJL01-0001239的動火作業票上,作業安全措施中寫明“加盲板”,但沒有開具抽堵盲板作業票;丙烯腈裝卸區、罐區、小罐區(丙烯醛)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化學品警示標志。濱海區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0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青州市應急局對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人員孫鳳良、李雪松證件于2018年4月到期未復審;臨時用電(編號002)作業人員房憲禎低壓電工操作證到期未復審;編號001動火作業票上的動火人員未取得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工種未填寫;裝置停工進裝置界區加裝盲板,未提供盲板作業票;芳構裝置界區、富氣壓縮機區域、輕烴泵房等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識和危害告知牌;抽查5份職工三級教育培訓檔案,趙小勇、朱永勝、王化峰培訓教育學時不足,馮偉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卡空白,劉惠無教育卡。青州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9.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1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壽光市應急局對壽光市永康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壽光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2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濱海區應急局,對山東瀛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動火安全作業(編號:DH-190516001)作業地點為在運行易燃易爆罐區,未執行一級動火作業制度;多聚甲醛原料庫入口安全警示標識不全,無危險化學品標識。濰坊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罰款2.8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3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昌邑市應急局對濰坊通潤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不符合規定,2018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不足。昌邑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4、
15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諸城市應急局對諸城泰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執行檢維修和動火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氰酸燃氣熱風爐項目,簽訂的安全合同書未明確甲方的安全管理職責,工程無施工方案,未辦理相關作業票證,無施工監督檢查記錄,無風險告知和安全交底記錄。諸城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副總經理劉偉峰作出罰款0.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6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東阿縣應急局對東阿東昌焦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粗苯工段2個汽包安全閥根部閥未鎖定;煤氣壓縮機東1個汽包未設安全閥;車間員工使用非防爆手機;焦爐車間地下室使用非防爆通風機,煤氣管道遠程控制閥執行機構不防爆;粗苯操作室2臺電話機不防爆;排渣泵和下液泵的防爆控制開關上缺少螺栓6個;煤氣壓縮機北側3臺循環水泵電機不防爆;循環水南側一電氣控制箱內有裸露電源線頭;地下室南側一臺防爆電機的接線密封口螺栓缺少,防爆等級不夠;交換機房室內鐘表不防爆。東阿縣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7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高唐縣應急局對山東鑫淼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執行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多份作業證沒有進行作業前分析,動火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超過30分鐘,焊接作業沒有辦理相應的臨時用電作業票,編號為XM20190408的受限空間作業未進行氧含量分析,簽批不完整。高唐縣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8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冠縣應急局對冠縣新瑞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抽查2019年3月23日教育培訓檔案和當日糖化、蒸餾崗位交接班記錄,發現參訓人員名單中的梁中超、邱振國、劉澤郡、韓克瑞、姚書波5人實際當班操作,與培訓記錄不符。冠縣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9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臨清市應急局對臨清市康泉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執行動火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臨清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0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陽谷縣應急局對山東金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陽谷縣應急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1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茌平縣應急局對茌平縣誠遠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未設緊急停車系統、安全儀表系統;DCS控制系統無操作規程,DCS控制系統不能起到自動控制切斷的作用;DCS控制系統未進行正規設計,現場采用普通小型空壓泵;廠區洗眼器缺少(僅有2個),服務半徑不符合規范要求;抽查編號為AQ-SX-002的受限空間作業票,發現作業前無崗位當班班長驗票時間,涉及臨時用電未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氧含量測試欄填寫錯誤。茌平縣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2.7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2
5月23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對無棣海洋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無棣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車間涉及氯化工藝,操作工任樹連、王居海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而上崗作業;安全生產費用未做到專款專用。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編后
行政處罰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為了讓企業糾正違法行為,并使同類企業主動預防違法行為發生。山東省將持續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對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高風險作業違章、安全設施設備防線失守、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合規等違法行為進行“手術治療”,堅決壓減重大事故隱患,切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讓企業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繼續加大宣傳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增強執法震懾力和影響力,不斷鞏固放大執法檢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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